English

北京市关于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政策

1999-01-2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1、最低工资:1994年210元/月,1995年240元/月,1996年270元/月,1997年290元/月,1998年310元/月。

2、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1995年170元/月,1996年为180元/月,1997年为200元/月,1998年210元/月。

3、失业救济金:北京市自1994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每年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相继调整失业救济金标准,一般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85%,1998年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为217—264元/月。

4、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粮油帮困卡制度。北京市自1996年起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8年北京市政府调整了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以下的生活困难户,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按家庭人口,每人再享受30元的粮油实物补助。截止目前,北京市共有保障对象14710户,24645人,每月财政支出277万元。

5、建立退休职工退休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北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进行了11年。目前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北京市从1994年建立了退休职工退休金与全市职工工资水平相挂钩的正常调整机制,1994年、1995年分别按30元/月、45元/月的人均绝对额给退休职工增长了退休金,1996年按人均60元/月,1997年按人均55元/月,1998年按人均50元/月增加了退休职工的退休金。

6、建立退休、退职、退养职工最低收入标准。为保证退休、退职、退养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建立退休职工退休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基础上,又确定了退休、退职、退养职工的最低收入标准。1998年的标准为: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得低于336元/月,退职职工的退职费不得低于265元/月,退养人员的退养费不得低于233元/月。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